受害人
受雇装修没有安全措施的房屋,雇员坠楼受伤,房主和介绍人理应担责。
原告张平称在被告兰强的介绍下到贡井区创兴西城尚峰8栋X号打阳台的飘窗和部分墙体,该房屋为周华所有。周华、兰强和张平一起协商,价格为1400元。2014年4月9日下午,张平将阳台飘窗打完后,在装打掉的混凝土过程中,由于打飘窗的位置属于违章冒险作业,且没有任何安全措施,致使张平从6楼坠入底楼,造成了张平胸部受伤、左肺上叶挫伤、左侧外伤性气胸、左侧第2-9肋骨、右侧第7肋骨骨折、脾脏挫裂伤等,住院治疗33天后,经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八级、九级和十级伤残,后续治疗费一万多元的事实。被告周华作为房主,被告兰强作为介绍人,理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。
房主
装修房屋属承包关系,非雇佣关系。装修工人存在重大过错,应自行担责。
被告周华辩称,与张平没有雇佣关系,不应当承担张平的受损责任。一方面是周华将房屋装修承包给了王辉,王辉把水电安装交给了兰强承揽,而张平是兰强找的“棒棒”,与周华没有法律关联;另一方面周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兰强,就意味着安全防护义务已经转移给了兰强。张平作为“棒棒”承揽打墙体的活,自身有注意安全的义务,据事后人员介绍,出事当天张平有喝酒行为,身上有酒味。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明,张平到底是突发疾病受伤,还是醉酒受伤,或其他原因,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予以证明,因此不能推断就是在周华家装混凝土坠楼。周华买房也是分期付款的,家庭经济也不宽裕,事发后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,自己也愿意承担人道主义赔偿,在经济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补偿张平。
介绍人
只是中间人,没有收取任何费用,拒绝赔偿。
被告兰强称,是他介绍张平到周华家打飘窗和部分墙体,但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,算是无偿服务。张平做这个活应该算是承揽而不是雇佣,因为各类工具都由张平本人提供,而且发生事故张平自己也有过错,在事发当天张平喝了二两白酒。
因此案双方庭审时争执较大,情绪较为激动,主审法官将改日再次调解。法院在此提示:房屋正在装修或决定装修的房主请加强安全防范,注意对装修工人选任、指示以及资质审查,签订好装修合同;装修工人则应注意自身安全,莫将自己的身体乃至生命当“儿戏”。(文中人物系化名)